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管理人,由托管機構擔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
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可以為客戶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的投資方案,充分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理財需求。按照業務形式不同可以分為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具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具備清晰的風險收益特征,并區分最終投向資產類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資產管理計劃所屬類別:
(一)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固定收益類;
(二)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股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權益類;
(三)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倉合約價值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且衍生品賬戶權益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20%的,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
(四)投資于債權類、股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的,為混合類。
·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客戶人數 | 2人或以上,不超過200人。 |
初始委托資產規模 | 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
單客戶初始委托資產規模 | 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固定收益類),40萬(混合類),100萬(權益類、商品和衍生品類)。 |
合同期限 | 一般不低于一年。 |
參與和退出 | 根據合同約定。 |
信息披露 | 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 |
投資范圍 | 可為客戶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的投資范圍。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央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及其他標準化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
· 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客戶人數 | 1人。 |
初始委托資產規模 | 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
合同期限 | 一般不低于一年。 |
參與和退出 | 根據合同約定。 |
信息披露 | 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 |
投資范圍 | 可為客戶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的投資范圍。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央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及其他標準化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
業務特點
方案個性定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管理人將根據委托人的具體投資目標、流動性需求、風險偏好特征等提出個性化的資產配置方案,經雙方審慎商議后方確定最終方案。
追求絕對回報:管理人將嚴格遵照與客戶共同商議確定的投資方案進行投資運作,倉位下限與持股集中度更加靈活,更有利于獲取絕對收益。
業績報酬激勵:通過業績報酬機制給予管理人有效激勵,管理人與委托人目標捆綁、利益一致,可以有效調動管理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出其自身主動管理實力。
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區別
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非發起式) | |
募集對象 | 合格的特定投資者 | 不特定的投資者,廣大公眾 |
募集人數 | 不超過200人 | 不低于200人 |
募集規模 | 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 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
申購和贖回 | 根據合同約定開放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 除定期開放基金外每個交易日可以申購贖回 |
信息披露 | 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 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投資者披露。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定期披露年度和季度報告。重大事項進行臨時披露。僅面向本產品的投資者披露。 | 開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凈值,定期開放式基金在封閉期內每周公布凈值、開放期內每日公布凈值。定期披露年度和季度報告,重大事項進行臨時披露。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 |
參與條件
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萬元;
(二)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六)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30 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
收費方式及費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設定合理的管理費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提取業績報酬。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 個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因投資者退出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頻率的限制。